被蠶食的加國言論自由

今年以來,有幾件法庭訴訟的案例值得我們基督徒關注,因為這些案件,不只是一小撮人士的問題,若這趨勢不被攔阻,將來大眾都會受到影響。
法官接納辯護律師的辨證,判決該名學生無罪,而且在判詞中教育在場所有人士:公眾言論若沒有破壞公眾秩序或治安,就不足以構成仇恨罪行。
TDF一位代表在審判之後評論:現今太多人隨便利用仇恨法例,去侵犯他人在公共場所表達意見的自由。該代表認為這樣的行為,其實是把道德或理念意識的爭辯,改為利用法庭去打壓自己不接納的意見表達,不能造就民主社會的公義精神,因此他鼓勵人們要毋懼於他人胡亂以法律威嚇、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。該TDF代表更批評校方,完全沒有考慮過與這名學生進行詳細的溝通,以正面的談論去理解為何他如此表達意見之原因。
這事件明顯地讓我們看到:現今太多人不能容納「政治不正確」的言論。那些高舉甚麼DEI理念(Diversity多元,Equality平等,Inclusion包容)的左派思維人士,只能包容相同的意見,卻絕對不能包容任何人質疑他們那種立場。Kronas 女士沒有說過對任何人不尊重或帶有仇恨的言詞,她只是質疑該校區對土地主權的立場,表示她自己不能認同該校區的看法而已。
這事件再次清楚顯示出一種追求「政治正確」的雙重標準:只可以包容那些駡加國總理或省長、或燒毀國旗的人,卻不可以包容向「政治正確」提出質疑的人士,也不需解釋那質疑的人如何傷害某些人。那些經常控告他人分化社會罪行的人,其實也犯了同樣的罪行,他們鼓吹和解,卻認為不需向不同意見的人作善意的解釋。
著名的《1984》和《動物農莊》(Animal Farm)的作者 George Orwell 說得好:「有些人比其他人更平等。」
(Some people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)他也曾經這樣說:「若自由有真實的意義,那就是讓人向他人說他們不想聽的言論權利 。」(If liberty means anything at all, it means the right to tell people what they do not want to hear.)
我們要認識一個重要的例子:1933年德國人選出他們以為可以使國家富強、洗脫第一次世界大戰失敗之恥辱的領袖—希特勒,因為他懂得說德國人喜歡聽的言論,例如猶太人壟斷社會財富、基督教使人迷信以至社會不能進步、工會破壞工商業發展等。所以,猶太人被送進集中營時,沒有人反對。當時工會領袖、傳媒人士、天主教徒、基督教會都抱著「事不關己、己不勞心」的心態—「我們不是猶太人呀」;當工會和傳媒領袖被隨便拘捕時,教會的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都認為不應「多管閒事」,不必發聲;到教會領袖被監禁時,再沒有誰敢說甚麼了,因為剩下的人只懂得「各家自掃門前雪」。
上述的18歲中學生和 Catherine Kronas 留下美好的榜樣,有助於增強我們面對困難或挑戰的信心。讓大家一同反思現今加國的情況,求神賜予智慧給我們吧! 盧維溢